【典型案例】
2012年10月李某到某公司从事仓库卸货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只工作了3天,李某就在卸货时不慎摔伤导致腿骨骨折。该公司在支付了李某住院医疗费后,就不再过问。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该公司称李某现处于试用期,公司还未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因此不享受工伤待遇。李某不服,遂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伤待遇。
人保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李某属于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且李某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故认定李某系因工负伤。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正式劳动合同且尚处试用期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从提供劳动之日起就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试用期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本案公司没有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已属违法行为,再以李某尚处于试用期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更是于法无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根据该条规定,职工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是否处于试用期与工伤认定并无直接关系,在试用期间受伤,对工伤认定结果并无影响。职工受伤,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且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本案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最后,律师特别提醒一些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用工之日起的1个月,否则用人单位就违法,可能要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