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2年2月28日正值春节期间,王某驾驶自有小轿车回单位。由于疲劳驾驶,当车行驶至A高速公路时,与骑自行车的两人钱某、吴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当场造成一死一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钱某与吴某2人负次要责任。2012年10月死者吴某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钱某、王某和公路局某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经法院审理判决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路管理处未尽管理职责,对高速公路防护网破损处未及时修缮,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使防护网丧失了防护功能,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受害人吴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监护不利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处、王某、钱某赔偿原告之子吴某共计9万5千余元。
【律师分析】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高速公路是指能适应年平均昼夜小客车交通量为25000辆以上,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A高速公路是一条全封闭、收费式高等级公路,禁止行人、自行车进入。XX省公路局某高速公路管理处是事发地公路的管理者,其对公路两边防护网破损处未及时修复,致使钱某和受害人吴某从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该管理处存在管理瑕疵,未对防护网破损处及时修缮,使之丧失防护功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钱某违反法律规定,骑自行车上高速公路且带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吴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监护不利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律师建议:无论行人还是车辆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