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7月与2006年3月,原告某厂与被告某公司分别签订了订货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煤气发生炉,并负责安装及调试,合同总价款319.8万元。原告安装、调试完毕后,被告支付了一部分价款。后煤气炉发生故障,被告通知原告要求其派人及时处理,但原告并未派人进行处理,被告最后只好自行修理好了该煤气炉。
2009年7月1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0余万元。被告因原告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多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但被告对其经济损失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同时,因煤气炉已修好,被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煤气炉发生过故障或存在质量问题。律师就质量问题咨询技术监督部门,看是否能够对该煤气炉进行质量技术鉴定。技术监督部门回复:因该煤气炉属焊接、安装而成,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无法对其质量进行鉴定。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代理律师主张与原告进行调解。
【案件结果】
经原、被告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万元,原告向法院撤诉。
【律师点评】
调解结案是一种很好的结案方式,对原被、告双方都有利,节省了双方的诉讼成本与时间成本。尤其一方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该争取调解结案。本案中,调解结案原告可以退回一半的案件受理费(撤诉案件,法院只收一半的案件受理费),节省了诉讼所需的时间,更避免了诉讼后执行的麻烦;被告通过调解,降低了应付的货款,也节省了相应的诉讼成本。
主办律师:王泉仔